“我在店里试了几件衣服,不喜欢就没有买单,结果老板要求我付‘试衣服务费’,这太过分了!”昨日,福州市民林小姐拨打本报热线968111投诉,道山路一服装店私设“试衣服务费”,属“违法行为”。
林小姐介绍,前天她到道山路岜纺服装屋买衣服,“我连续试了四件衣服,自己感觉都不喜欢,准备走人时,老板突然说要收我20元的‘试衣服务费’。”林小姐说,这会儿她才知道,原来这家服装店内还有一特殊规定:“免费试衣两件,第三件起如未购买,则每件收取服务费10元。”林小姐当场与老板发生了争论,拒绝付费并转身走人。
“我也是极度‘纠结’过后,才出了这样的规定。”昨日中午,记者来到岜纺,老板娘房女士如此表示。房女士说,自己开店5年,经常遇到一些顾客不断试衣,但最后一件都没买。“最夸张的,有一个顾客一连试穿了40多件,但是一件都没有买。我认为这就是属于‘恶意’了,既浪费了我的时间,也弄坏了衣服。”
房女士说,“试衣服务费”的点子是老顾客帮她出的,“特别是夏装,被试穿多了,价值自然降低了。所以,今年7月起就想了这么一招。”对于此规定是否引来顾客不满,房女士表示,两个月来自己的营业额没有任何下降,实际上她也没有真正收到一笔“试衣服务费”,就是起个警示作用。房女士特别强调,自己在店内多个显眼位置都贴了公告,“有不认同或是不满的顾客,完全可以不消费,不存在欺诈”。
对于“试衣服务费”,福州一律师表示,目前法律上并无相关规定。但根据《合同法》,民事行为中,如果双方已在事先达成口头约定,那么当事人就应该严格遵守约定。“如果店主已在店内显眼位置贴出规定,在消费者试衣前店主也做了说明,那么消费者继续试衣服就说明认同了这个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