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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派”启示 代理合同多用“除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21  浏览次数:2091972085
    核心提示:由KANGJINYOUNG中国代理权引发的官司成为了行业眼下的热点,根据双方陈述理由,可派指责韩国SKN公司阻碍其运营,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条款。而SKN认为可派有重大不履行合同行为,故终止合同。

    由KANG JIN YOUNG中国代理权引发的官司成为了行业眼下的热点,根据双方陈述理由,可派指责韩国SKN公司阻碍其运营,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条款。而SKN认为可派有重大不履行合同行为,故终止合同。

    在这份5+3的协议里,对于剩下来的3年延长协议,双方各执一词,一时难以判断。

    基于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详细分析该案,为行业处理相关事务提供参考。

    记者:由KANG JIN YOUNG中国代理权引发的这场官司,在眼下服装业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您怎么看待双方的纠纷?您是否处理过这类纠纷?

    高玲:在执业经历中,我遇到过关于产品代理销售的案例,不过不在服装业。该案最终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并未通过诉讼。案情:长春一代理商代理销售北京一电子产品生产商的电子产品。因生产商欲违约更换代理商,想办法使代理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故意在发送货物时把货物配套的使用说明书、质量认证书取出。生产商生产的该电子产品属高科技产品且操作相对复杂,需研读说明书才能使用,同时无质量认证书也很难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因此在无使用说明书及质量认证书的情形下很难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不仅直接影响了代理商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使代理商由于不能完成与生产商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而面临丧失代理权的危险。从该案中不难发现,生产商之所以能以此种方式限制代理商,直接原因是由于代理商是大批量收取货物,不可能对每一台单机进行验收,根据销售惯例如果出售中出现质量问题直接退回生产商换货,因此,销售商基本忽略验收环节,但事情发生后,代理商却有口难辩,因为货已收取,主产品数量没有缺少的情况,很难证明生产商没有履行配置产品说明书及质量认证书的义务。而生产商却利用代理商这一弱点,不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使代理商处于举证不能的境地。同时销售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仅对代理销售的主产品进行了约定,其他相关的附随义务就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

    这种情况下,代理商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出现了困难。一方面是在举证方面有不利之处,因为根据常理及法律原理,收货方有验货义务,如未验货而收取,出现问题是要收货方自己承担责任的,而对于货物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发货一方是没有举证责任的。因此,在代理商已正常签收货物前提下,证明生产商没有同时配送相关附随品,这一点就出现了举证困难,在诉讼中是极为不利的。另一方面,合同法中虽有当事人一方须履行附随义务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合同标的各异,履行方式不同,对该义务如没有明确约定,实际是常常难以判断哪些是绝对的附随义务,由此当事人及法官对于附随义务的确定就会出现争议。

    该案由律师代表代理商与生产商谈判(因案件存在不利于代理商的情形,该情形在诉讼中较难把握,所以建议尽量以谈判方式解决)。在充分说明生产商未履行法定附随义务而应承担的严重违约责任后,向生产商主张要么按代理商上一年销售该产品的年利润支付违约金(注明合同期限还有两年)后解除合同;要么支付上一年销售该产品的年利润20%后继续履行合同。经多次协商,最终以支付上一年销售该产品的年利润30%后解除合同。

    由上面案例可以得到一些经验,在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时,一定要根据所销售商品的特点,考虑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要注意强调自己一方的权利,同时明确对方的义务(尽量细化约定),并在违约条款中注意明确对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方式。

    罗家明:不管在服装行业,还是在其他行业,都有类似的案件发生。

    主要还是看这家企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类似于设立相关的部门,来做好合同的把关。

    记者:根据可派陈述理由,您认为双方胜诉的机会各有多少?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高玲:根据案情的叙述,对于中国代理商是否能胜诉以及胜诉的几率,只根据代理商单方面的理由是无法回答的,一定要看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是怎样约定的(由此判断双方是否有违约情形);一定要看韩国方面故意阻挠开店使用的哪些具体手段(以此判断在法律上是否有可能成立所谓的阻碍行为),一定要看中国代理商能否举得出韩国方面违约的证据(这是能否胜诉的关键)。

    最重要的是收集韩国方面违约的证据。

    罗家明:从目前的描述来看,整个事件主要还是两家公司当时在签约的时候,在合同上,没有明确地把可能发生的情况按条约方式指出,才会造成目前的情况。

    记者:这个因延长协议而造成代理官司,对于代理加盟商,以及品牌商而言,有怎样的借鉴意义?他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高玲:从这个案件中,双方会发现合同中的诸多不完善之处以及履行当中容易出现的陷阱,由此双方都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而此后可以根据经验避免使自己权益受损。

    在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时,一定要根据所销售商品的特点,考虑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要注意强调自己一方的权利,同时明确对方的义务(尽量细化约定),并在违约条款中注意明确对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这种区分时段的协议中,双方对于继续后半段合作的条件应进行非常明确的约定。至于各自应注意哪些方面,要视不同的目的来选择不同的约定方式。对于乐意继续后半段合作的代理商而言,以“除外”的方式约定更为有利,即除某几种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合同到期后自动延续若干年。这种情况,只要避免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除外情况,合同期限是确定向后延续的。

    (高玲系北京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家明系奥康集团法务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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