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相关事项的公告,提醒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锦纶6切片时,将相应的商品编号填报为3908101200,因为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锦纶6切片商品的税则号列调整为39081012。
该公告同时指出,对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为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27号公告,要求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该产品时,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9.91。凡申报进口锦纶6切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欧盟、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