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这一司法解释,“驰名商标”的认定将综合考虑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称,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
(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细则》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