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全面衡量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水平,加强外商投资环保统计工作,商务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增设外商投资企业环保统计指标。
商务部和环保部的通知规定:自2月3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时,须要求企业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文件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填报增设的环保指标(企业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企业化学需氧量的年排放量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手续时,应根据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企业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