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文章中提到“能否以‘代言担责’的法律思维进入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尽快体现在规范一切广告活动的广告法中,其实更值得期待”。思路如果拓展开的话,名人代言担责是否要写进《广告法》就应该成为两会代表的提案,交友呢全国人大审议,争取尽快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8日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在这部法律的诸多新规中,被媒体提到得比较多的,就是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承担连带责任。“代言担责”的法律思维进入食品安全法,是消费者的福音,也是立法理念的一次提升。但名人代言的问题产品并不仅仅出现在食品领域,药品、化妆品等各种问题产品广告也是屡见不鲜。能否以“代言担责”的法律思维进入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尽快体现在规范一切广告活动的广告法中,其实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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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广告代言的名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只是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代言广告的名人身处广告法“无责特区”,所以一旦自己所代言的产品出了事,往往只是道歉或退还代言费了事,然后一转身又去代言别的自己都没试过的产品了。原因很简单——收益巨大,风险太小。
现在,食品之外的其他领域,如何确保名人不帮着商家忽悠消费者?唯一的办法就是尽快修订广告法,将“代言担责”的理念的理念注入进去。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法已度过了十几个春秋,已经到了应势而变的时候,此次食品安全法清晰界定了名人代言问题食品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名人代言”再度成为舆论焦点,这实在是广告法顺势纳入“代言担责”理念的最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