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寨产品泛滥的今天,山寨一词已经运用到了更广的范围——文化,叫“山寨文化”,在最初的山寨产品基础上还出现了山寨人物、山寨节目等等。当然,山寨文化是来自草根的精神财富,而山寨产品则来自于复制、整合和创新。随着种种“山寨”的兴起,批评之声也随之而来,有说山寨工厂侵犯知识产权的,有骂山寨产品低价竞争的……客观地说,山寨产品虽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其却在一定程度上繁荣了市场经济,给各个品牌商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金融危机的另一面:“山寨”缺失
美国金融风暴的发生就是一种泡沫现象,明明人们只有1元钱的消费能力,而金融机构却给他们10元钱的消费资格,今天的人们永远花着明天的钱。随着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了招徕客户他们纷纷出台各种金融产品来吸引客户,而这些金融产品的共同特点都是让客户在最简洁的方式下能够拥有更大的消费“权限”。在这样的金融规则与消费习惯下,企业拿着消费者的10元钱又可以获得20元的贷款或资金的使用权,同样企业的上游拿着这20元将获得更大的消费“权限”,就这样一环一环地升级着原本只有1元钱的消费能力,从而产生了数十倍的虚假消费能力。在这个从1元变为20元或者更多的过程中,任何一环都是紧密相扣的,如果任何一环出现问题则整个信用体系将会崩塌,而美国的金融风暴就是这样引起的。
但是,这与山寨有什么关系呢?这也是我想要说明的问题。
首先,美国人们的收入虽然很高,但美国的整体消费同样很高,相比之下人们的消费能力也是有限的。
其次,人们是具有追求高品质生活的心理的,但按照既有的收入水平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其本土产品的价格和服务费用很高。
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就需要更大的消费能力来购买商品,满足其对生活品质的追求,这时候金融机构推出了一系列的信用产品,让人们具有了这样的消费能力,形成了具有巨大泡沫的信用体系。归根到底是由于人们消费了自己本来消费不起或者以目前的能力消费不起的商品和服务造成了危机的出现。
想想看,如果美国也有山寨商品,人人都能消费的起的商品,人们还会借贷消费吗?不借贷消费就不会出现虚假消费能力和泡沫,当然也就不会出现所谓的金融危机。
“山寨”符合中国国情
中国是一个具有庞大消费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但这种消费能力是建立在中国巨大人口基数的基础上,而不是单位消费能力的基础上的。这种庞大的人口基数乘以较低的消费能力也同样可以形成庞大的消费能力,其特点就是消费能力的“低”与“广”。
中国这样的消费特点源自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口众多且以农业人口为主,经济基础薄弱。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人民或者大部分的中国人民只能消费的起物美价廉的商品,于是“山寨”产品应运而生,并获得了广大中国民众的热爱与追捧。
虽说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在企业综合竞争力方面与国际企业有较大的差距。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不是自发的,而是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生存被逼出来的。在中国,“山寨”产品的盛行在引起很多厂家的不满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厂家为了获得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势必想方设法缩减成本、降低价格、提升品质,最终受惠的也必定是广大的消费者。同时,中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会得到提高。
从这个角度来看,“山寨”现象无论是对中国消费者还是企业都是有利的。
“山寨”需凤凰涅槃
山寨产品或者山寨企业不能因为外界对其定位而降低对自身的要求,尤其是在产品质量方面,否则其将正在成为低劣产品的代名词。山鸡变凤凰不是一朝一日之事,但从开始就要具备成为凤凰的野心和眼光,这对山寨产品或者山寨企业来说是一个经历浴火而涅槃重生的过程。
模仿没有错误,尤其是模仿那些走在技术前沿的产品,但仿其形而忘其神的做法是万万不可取的,甚至是自掘坟墓。手机行业可以说是山寨化的典范,大厂、小厂、地下工厂,鱼龙混杂,都在模仿着诺基亚、摩托罗拉、三星等著名品牌,但真正仿出自身的一番天地的却寥寥无几。山寨手机不是没有前景,而关键是看你山寨的目的是什么,其中金立、天语可以作为广大山寨手机厂学习的典范。他们曾经也被称为山寨货,但却做出了自己的品牌,这里面很关键的一点就是他们模仿别人的目的与其它企业不同。大部分山寨手机厂模仿别人是为了以低价获得短期的利润,而其前提则是低廉的价格和低劣的品质,这样的做法即使一时能够蒙骗一些消费者或者经销商,但终究会被抛弃。金立和天语这两个特别的山寨厂则在模仿知名品牌外形的同时在学习人家的技术、品质、工业设计等,有意识地积累自己的核心能力,而不是简简单单地为了挣得那短期的利润。
就这样,不同的选择产生了不同的结果,金立、天语逐渐被市场认识和认可,并在三四级市场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也许更另其它山寨手机厂想象不到的是他们进入中央电视台做起了广告,成为了家喻户晓的手机品牌,并引发了社会、行业和专家的深入思考。
山寨的名字是外界给的,但山寨的命运却是自己定的。如果安于山寨的做法和现状,那么山寨企业最终将连山寨产品都做不成,即所谓“取法乎上,始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