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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轮代理业务十项注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31  浏览次数:358657544
    核心提示:1.班轮代理机构在取得正本提单的前提下,才可以放货于收货人。

    1.班轮代理机构在取得正本提单的前提下,才可以放货于收货人。

    2.在放货时,货主所出具的海运提单应为清洁的、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正本海运提单。

    3.如果货主所出具的提单不具备上述要求,需责令提货人提供违约补偿担保书。

    4.班轮代理机构在放货时,还需征得班轮公司对上述违约补偿担保书的认可。

    5.如果提货人出具不完善的海运提单,班轮代理机构还应取得发货人的书面委托书,以便安全地将货物交付给发货人书面所指定的收货人。

    6.同时,班轮代理机构还应该核查该不完善的海运提单,是否具备世界一流银行签发的连署文件。

    7.班轮代理机构应当查明海运提单上所注明的班轮代理机构及班轮公司是否自身相符。

    8.在随附海运提单的文件中,搞清该批货物的货款结算期限。

    9.海运提单上所标明的货物类别是否同实际交付的货物相符。

    10.班轮代理机构在目地港放货时,提货单据应当是原始的海运提单正本,而不是副本传真件或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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