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家鞋服生产企业商标在2004年被上海巴布豆公司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
原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诉称,其为一家生产童鞋、童装、运动鞋服生产经营的专业厂家,成立于1993年。原告于2000年7月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第1633246号图形商标注册申请,于2001年9月24日获得核准注册,类别25类。但在2004年5月25日,上海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却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后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03577号《关于第1633246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对原告的第25类第16332468号图形予以撤销。
原告认为,争议申请人不是引证商标的所有权人,不具备撤销商标的,撤销原告商标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争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日本向阳株式会社享有引证商标美术作品图形的著作权。争议商标与图形不构成近似,不能认定原告的商标注册侵犯了争议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原告从申请商标获得注册之日起就开始在第25类的相关产品上使用第1633246号图形商标,此商标经过原告长期的培植,已经深入人心,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据悉该案即将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