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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盟陷阱的规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3-17  浏览次数:1987198713
    核心提示:《条例》处罚只是手段,但处罚引起的负面连锁反应可能是许多盟主措手不及的,严重的能导致特许经营体系的崩溃。但《条例》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中国的特许经营缔造了健康、科学、和谐、创新的全民创富盛世,缔造一个中国商业大国和中国品牌大国,创造一批国际级的大企业。

    《条例》处罚只是手段,但处罚引起的负面连锁反应可能是许多盟主措手不及的,严重的能导致特许经营体系的崩溃。但《条例》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中国的特许经营缔造了健康、科学、和谐、创新的全民创富盛世,缔造一个中国商业大国和中国品牌大国,创造一批国际级的大企业。

    在上篇文章中, 提到特许经营的作用,据资料调查:个人创业成功率只有20%,而加盟创业成功率则高达80%-90%,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2600多个特许经营体系,涉及餐饮、服装、零售、洗衣、室内装修等多个行业。加盟商铺近20多万家,提供就业岗位近三百万,而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正如火如荼地涌进特许经营行业。

    但是,由于特许经营在中国是新兴的商业模式,这不免会有一些未能完善完备的特许经营企业,在特许经营过程中走了很多弯路,摔了跟头。国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出台,有效地抑制了不法商家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和设置“加盟陷阱”,提高了人们投资创业的对称信息水平,有效促进了加盟和投资,甚至为特许经营企业上市也铺垫了基础。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特许经营的准入条件

    《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明确指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具经营时间超过1年”。 这对那些只有一个样板店,根本没有经营,时间也只有几个月的人就进行招商,属于违反条件,按第二十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该条款还补充说明了,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部主管部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责令,使所有那些无照经营,虚假特许的“单位”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接受大众监督,只要有人投诉,政府主管部门使可介入干预,便他们没有机会进行诈骗活动,并为此付出代价。

    案例一、对于一些以“个体户”资格避税的企业来说,这条是杀伤力很强的,因为“个体户”在法律上不属于“企业”,所以不能做特许经营盟主。最近有一个服饰企业,已有1500家店了,但总部还是个体户,本来我安排的风险投资商要投1000万美元,但考虑到个体户不能成为特许经营盟主,而可能导致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合法性受质疑,暂停了投资行动,要求“个体户”先变身为“企业”再谈投资,但这项变更耗时持久,也耗资巨大,令人望而生怯。

    案例二、做名品折扣的“奥斯莱特国际企业集团”对外广招加盟商,广告中提出的零加盟费、无风险、300%的投资回报令人心动。不过,此“奥斯莱特”在全国也没有一家自营店。这种情况已违反了特许加盟相关条例,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罚。商务主管部门回应道:私自加盟将受罚。

    “没有加盟资质的企业,往往为了逃避处罚,就会在加盟者的合同中不出现‘加盟’两字,而以购销合同和代理合同出现。”针对这个公司的加盟,北京市商务局流通管理处处长雷堃表示,如果有特许经营加盟业务的,必须到市商务局备案。从目前情况来看,这家公司违反了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里面的条例,私自对外加盟招商,将根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同时,北京市某律师表示,加盟商跟商家签订了加盟合同,商家就必须按照合同上所说的为加盟商提供各品牌的正品服饰,如果商家为加盟商提供的是假货或次货,就违反了《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如果加盟商因此而蒙受损失,可凭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向商家提出赔偿。

    备案与披露

    《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本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不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于以公告。

    本条款为加盟商提供了一个甄别特许经营项目的途径,彻底打破了加盟骗子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的美梦,骗子们随时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严厉查处。

    至于部分特许人,不是恶意诈骗加盟商,但由于有备案资讯和信息披露体系,加盟商也随时可以了解到特许人发展状况,对部分可能出现的经营危机,防微杜渐。

    《条例》第十七条还制定了更详尽的披露细则和要求,并特别要求特许人对加盟商披露收取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并要求信息披露不能明确宣传投资回报。

    案例三、永和大王告两个加盟商不交加盟金和权益金,但反而被加盟商告宣传误导和欺诈,认为永和大王的招商材料中有明确的投资回报率,但实际上根本达不到。该案将在最近北京开庭,使“永和大王”陷入非常被动局面。

    另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对加盟商的披露和政府网站上公开的信息披露,从品牌技术到店面发展,从合同更改到经营状况和财务,都要有相应的披露。尤其是所披露的连续三年的财务信息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表。在《条例》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部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从以上处罚可见,《条例》首先通过准入条件、备案和信息披露来规范合法经营,以保障加盟市场健康、有序、和谐的发展,保障盟主与加盟者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至于其他类似商标侵权,专权技术侵权等方面的对实,将依照合同法、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及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司法解释。

    签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规定,中国服装协会与北师大国际特许经营学院组织了中国服装业特许经营商业创新与资本创新巡回讲坛,已先后在虎门、盐步等产业集群做了培训和论坛活动,笔者在培训和活动中发现,许多服装业大企业都在观望《条例》,没有备案的实际动作。目前,商务部已公布的备案企业中,基本上没有服装知名企业,这非常危险,也许这与要披露财务相关信息有关。但越早规范,越早透明,就越有可能受到市场的理解和追崇,并最终得到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支持。

    我相信,《条例》处罚只是手段,但处罚引起的负面连锁反应可能是许多盟主措手不及的,严重的能导致特许经营体系的崩溃。但《条例》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中国的特许经营缔造了健康、科学、和谐、创新的全民创富盛世,缔造一个中国商业大国和中国品牌大国,创造一批国际级的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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