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开展加盟的企业称为特许人,投资者称为被特许人。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除应受《合同法》约束之外,还应受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的约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是目前最主要的专门性规章。综合《办法》和《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投资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认真审核特许方资格投资人在选择加盟企业时一定要审核其资格。《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许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指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投资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查阅特许方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地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以上信息应当在签合同至少十天前提供给投资人。
合同条款要双方认可
投资人在签订加盟企业预先准备好的合同时,应特别注意,预先准备好的合同并非法定的格式合同,投资人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内容,有不同意的条款,一定要与加盟企业谈判,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以便将来双方产生纠纷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
为了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合同中必须包括加盟企业所提供的经营技术、获得的培训等方面的条款。
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加盟企业所赋予投资人的权利;获得的经营技术、商业秘密及经营手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开店准备;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剔除有侵害财产所有权的字句
商业特许经营下的门店,属于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也就是说,投资人应当清楚,自己通过合同取得特许人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比如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在双方约定的期限,约定的地域(或门店)之内的使用权。而门店财产(除双方特别约定之外)的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因此投资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条款中是否有侵害其财产所有权的字句。
限于篇幅,以上仅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章,就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主要问题加以说明。特许经营是一种国际通行的经营模式,但在我国尚属于新鲜事物。将来国家就商业特许经营颁发综合性法律法规,势必使特许经营更加规范化,使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更明确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