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09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中,其中有三例案件与服装企业有关,商标侵权占两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表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数量增加,反映出当前社会正处在经济增长模式转型期,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族工业、民族品牌的扶植保护力度,司法机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激励和自主品牌的形成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十年来,商标权的侵犯行为,演变得更加复杂,从最初简单直接地盗用知名商标,到后来将知名商标用在其他行业领域,到如今更为隐蔽的侵权方式出现。
王琳洁认为,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该有前瞻性的考虑,除了在业内进行注册之外,也应该在可能相关的其他行业进行注册,并且对与商标名称相近的各种名称注册。同时王琳洁还建议企业应该成立知识产权的打假工作组,专门进行商标的打假和维权。
张荔鹃介绍,格格旗袍的商标在与服装相关的鞋、饰品等领域也确有注册。
对外依旧重灾区
在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从19世纪便开始通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884年签订,是保护商标和专利权的公约;《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制定,是保护著作权的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989年生效,是用于规定和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协定,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进行对上述相关条约的了解必不可少,这可以保证服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有效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在一次国际家纺展期间,浙江一家规模较大、自身设计能力较强的家纺企业被投诉侵权,这令企业十分不解。后来调查发现,这家被投诉企业不但自己生产设计产品,还根据客户提供的图案,为其代加工。而问题则出在,客户所提供的设计图案侵犯了他人的版权。
在展会中,企业所曝出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在少数。以2006年国际纺机展为例,展会知识产权办公室共受理投诉7起,涉及专利10项,被投诉参展商18家;其中海外参展商投诉5起,涉及专利8项、被投诉参展商8家。
除了参加展会之外,正常的进出口贸易中也要谨防国外的知识产权调查,其中最为知名的是美国“337调查”。200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大陆企业发起了8起“337调查”,而2004年则增加到11起。服装鞋帽、软件大片、DVD、电池等诸多产品被卷入中美知识产权纠纷之中。2005年以后,中美知识产权摩擦进一步升级。
中外服装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上的一个典型案件,发生在了名头很响的秀水街。
2009年,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维权代理人英特普罗公司向秀水街公司提交相关证明,声称他们在秀水街市场发现了30家商户在销售假冒的LV、CHANEL、BURBERRY、GUCCI、PRADA共5个世界名牌的商品。
而双方这样的对峙在2005年已有发生。当时,英特普罗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秀水街市场及5家售假商户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共赔偿五大品牌公司各两万元。
王琳洁认为,国外知识产权维权代理公司只要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便可以对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而就秀水街事件而言,作为市场的管理方应该承担知识产权的维护义务,与入驻商户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禁止相关行为,同时经常性地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打假检查。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仅发生在中国的一些企业身上,而国外对中国品牌的侵权行为更应该令业内警惕,而且他们是“合法侵权”。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国内有15%的知名企业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每年国内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案件近100起。“西湖龙井”、“碧螺春”、“同仁堂”等国内知名商标在国外均遭抢注。而这一问题的直接恶果,将影响到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丧失知识产权权利逐步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道门槛。
王琳洁提醒,一旦企业自己的品牌在国外遭到抢注,就相当于吃了哑巴亏。如果想进入这个国家的市场就必须与抢注人协商,很可能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如果对方是直接竞争对方,那么很可能会被限制品牌进入该市场,因此这对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十分不利。
王琳洁认为,企业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在国内所申请的专利、注册的商标,在没有相应的双边或多边条例规范下,并不能在国际范围内受到保护。在中国服装企业“走出去”的历史背景下,企业应具有前瞻性的目光,在可能会成为主要海外销售市场的国家或地区,提前做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工作,以便在国际化的经营中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