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塑料袋作出反倾销反规避终裁:取消厦门兴厦塑料有限公司8.4%的反倾销税率,并对其征收28.8%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关税编码ex39232100、ex39232910、ex39232990下。
2010年8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塑料袋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欧盟委员会在立案公告中指出,部分生产商通过重组涉案产品的销售模式和渠道来规避28.8%的普遍反倾销税率,这些生产商和出口商通过厦门兴厦塑料有限公司来对欧盟成员国出口涉案产品,而厦门兴厦塑料有限公司目前享有的反倾销税率为8.4%;此外有证据表明涉案产品进口价格以低于非损害价格进入欧盟,并以此削弱了反倾销措施。因此,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塑料袋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