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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丹体育回应多项指标受到法律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5  作者:李成  浏览次数:1091658381
    核心提示:2002年及2007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两次裁定均认为:“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仅在篮球运动领域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2月26日晚间,乔丹体育正式做出回应:乔丹体育没有蓄意使用Michael Jordan的姓名,乔丹体育的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乔丹’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乔丹体育尊重Michael Jordan在篮球领域所取得的运动成就及贡献。截止2月26日晚,乔丹体育未收到国内外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此前,2月23日,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宣布,拟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

    资料显示,乔丹体育自 2000年6月起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名称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并由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使用中文“乔丹”及图形等作为注册商标。在过去十二年中,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其中,“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和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乔丹体育法律顾问指出,乔丹体育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符合《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 主要商标及防御商标也全部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享有专用权,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乔丹体育表示,自2000年6月乔丹体育成立起,Michael Jordan本人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乔丹体育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Michael Jordan无直接关系。

    然而在乔丹体育首发申请获准、即将挂牌上市之际,突然面临Michael Jordan的控告,乔丹体育品牌负责人黄涛表示对此表示不解。但黄涛同时表示:Michael Jordan是一位伟大的篮球运动员,乔丹体育尊重Michael Jordan在篮球领域所做的贡献和成就。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及2007年,与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耐克公司曾经针对乔丹体育申请注册八项防御性商标提出过异议和复审,全部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当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认为:“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仅在篮球运动领域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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