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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第二次实行上调成品油价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张文文  浏览次数:341954009
    核心提示:日前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决定从2012年3月20日起,第二次实行对国内的成品油价格实行上调,每吨涨600元。

    据国家发改委新闻办称,自3月20日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将再提高600元,汽油约0.44元/升,柴油约0.51元/升,汽、柴油供应价格也随之刷新历史最高值。下面就国家发改委第二次实行上调成品油价格相关情况介绍: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9180元和833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9580元和873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信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关键词: 上调成品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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