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认为,耐克公司索赔额大大超过其通过出口能够获取的利润,而且这些侵权产品被海关查扣,实际上并未出口,也未能产生相应利润,所以并未给原告造成相应损失。即使出口成功,这些鞋子只卖2美元多一双,折合人民币仅为20元,但原告以超过出口价10倍的数额要求赔偿,不符合情理。
对此,耐克公司表示,著名商标被侵权,其损失和利润往往不能查明。实际上,被告的侵权行为也可能不只是一次,不能根据被海关查获的数量来确定。更重要的是,假冒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较大,其所导致的后果涉及时间长、波及面广,必须按照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金额、商标声誉等各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对一双假冒耐克商标的运动鞋,要求给予200元的赔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法定赔偿原则如何运用
北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广秀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审理包括商标侵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案,无论在证据规则还是赔偿数额的确定都适用特殊的规定。
陈广秀介绍说,商标侵权案非常复杂,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在司法上能够获得保护的力度也越大。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及国际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在确定赔偿额时要考虑各种因素。《商标法》明确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实际上,许多侵权人通过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权利人因被侵权所蒙受的各种损失是很难确定的。因此,相关法律又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侵权者最高50万元的赔偿。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赔偿原则,原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更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耐克公司起诉的四起案件最后全部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的赔偿虽然小于原告诉请的要求,但相对数额仍较大。对此,陈广秀明确表示,根据相关法律,如果由法院对这些案件作出裁判,原告的诉请将完全获得支持。
以小代价博取大利益
最近两年,北仑法院共受理了51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全部涉及商标侵权。除了耐克,还包括阿迪达斯、波马、阿玛尼、香奈儿等著名商标。
这些商标侵权案的被告主要为浙江、上海的出口代理人,其代理出口、涉嫌假冒国际著名商标的产品均被北仑海关查获,北仑也因此被商标权利人选定为诉讼地。
分析纠纷产生原因,除了一些出口企业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概念,未对代理出口产品所标示商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外,不能排除其中一些企业主观上的恶意侵权。有关部门坦承,商标侵权产品被海关查获的概率比较低,出口企业因此产生博弈心理,他们明知委托出口的产品可能涉及侵权,仍然来者不拒。陈广秀表示,这种企图通过较小的代价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但是对著名商标合法权益的侵害,也不符合企业应有的道德规范,与国家倡导的产业创新政策格格不入,必须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