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2010年10月19日发布了
G/TBT/N/MYS/15/Rev.1号通报。标题:消费者保护法2010(安全标准合格证明和合格标志)及消费者保护法2010(玩具安全标准)。涉及设计或打算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或商品。
该通报是2008年11月6日通报G/TBT/N/MYS/15号的第1次修订,以减少对玩具企业不必要的障碍及促进本地和国际贸易。
1.消费者保护法2010(安全标准合格证明和合格标志)
法规取代已被撤销的消费者保护法2009(安全标准核准证明和合格标志);确定了消费品安全标准自我声明一般程序要求。要求包括企业活动登记、合格证明制备、合格声明、安全和标志要求、违法、处罚及保存在马来西亚销售的商品记录。
2.消费者保护法2010(玩具安全标准)(修订)
这是消费者保护法2009(玩具安全标准)的修订,规定在马来西亚供货、定购、做广告的玩具(按照法规定义)或其他进口商品应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另外,法规还修订以MS 62115:2008电子玩具安全取代MS 1725:2004电子玩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