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议案,就按照「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0码至6X码」(《联邦法典》第16章第1615条)及「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7码至14码」(《联邦法典》第16章第1616条),对主要设计予或拟供12岁或以下儿童穿着的睡衣进行检测的第三方认证评核机构,列出委员会接纳的认证资格标准和程序。
有关人士可于《联邦纪事》刊登该通告后3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意见。
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若干类产品的生产商(包括进口商)或自有品牌者必须把认证规定通告在《联邦纪事》刊登90天后才制造的产品,送交取得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评核机构进行测试,并必须根据有关测试结果,发出符合有关适用规例的遵从法规证书。
这些易燃性标准是在1970年代初颁布,目的是减低和儿童睡衣着火有关的不合理烧伤及死亡风险。基本上,这些标准要求当火焰源头移除后,儿童睡衣或儿童睡衣布料必须能停止燃烧。
通告表示,第三方认证评核机构如欲取得检测儿童衣服的认证资格,须先获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多边互认协议(ILAC-MRA)签署方之一的认可机构的认证,而该认证必须向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登记并获其接纳。
认可资格必须符合ISO标准ISO/IEC17025:2005,认可范畴必须订明为包括根据《联邦法典》第16章第1615条及/或1616条进行的测试。
已采取防止利益冲突措施的化验所如要取得认可资格,必须向委员会呈交培训文件,以证明其雇员已接受培训,当雇员发现制造商、自有品牌者或其他有关人士尝试隐瞒或不当干预化验所的检测结果,会以保密的方式即时通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凡制造商或自有品牌者的儿童产品由其本身所持有10%或以上权益的化验所负责检测,这项附加规定便会适用。化验所提出的申请,必须获委员会正式接纳,该化验所才可成为经认可已采取防止利益冲突措施的化验所。
除了基本的认证规定外,《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在以下情况,由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或控制的化验所可取得认可资格:(1)在任何国家经营的制造商或自有品牌者,在可行的情况下获准选择并非由该国家的政府所拥有或控制的化验室;(2)化验所的检测结果没有受到任何人包括另一个政府单位的不当干预;(3)相比在同一国家的其他经认证化验室,该化验所没有获得较优惠的待遇;(4)相比在同一国家的其他经认证化验所的检测结果,政府其他机关不会较为重视该化验所的检测结果;以及(5)该化验所没有就影响其本身运作的事宜,对政府其他机关作出不当干预;或对于其他负责控制产品分销的政府机关依据化验所认证评核结果所作的决定,亦不会施以不当干预。
通告并指出,即使化验所本身的认证尚未获委员会接纳,委员会亦会接纳该化验所就测试结果发出的合格认证,条件是:
该化验室在进行检测时,已获《国际化验所认证联盟–互认安排》的签署方认证为符合国际标准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17025国际标准,而认证范畴亦包括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
该化验所在《联邦登记册》刊登化验室检测认证规定通告后60天内,获委员会接纳以易燃性标准测试方法进行测试的申请。
产品是在《联邦登记册》刊登化验室检测认证规定通告当日或之后进行测试。
测试结果显示符合现行适用的标准及/或规例。
直至在强制性第三方认证生效日期之前,该化验所的认证和包括易燃性标准在内的认证范围这两项条件一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