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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鞋战:WTO规则漏洞为何坑了中国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02  浏览次数:77686582
    核心提示:不知人们是否还记得2004年西班牙小城埃尔切的那场焚烧中国鞋的熊熊大火。如今,中国鞋类产品引发的反倾销诉讼依然是当前中欧贸易关系的一个敏感话题。

    不知人们是否还记得2004年西班牙小城埃尔切的那场焚烧中国鞋的熊熊大火。如今,中国鞋类产品引发的反倾销诉讼依然是当前中欧贸易关系的一个敏感话题。

    今年5月8日,WTO成立专家组审理中国诉欧盟对华鞋反倾销一案,澳大利亚、巴西、日本、土耳其、美国、越南、和哥伦比亚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

    中欧“鞋战”

    十多年来,欧盟一直采取各种措施对其鞋企进行保护。2005年7月7日,欧盟对输欧华鞋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6年10月5日裁决,除一家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被“从轻处罚”裁以9.7%的反倾销税外,其他所有企业都被裁征收16.5%的反倾销税,期限2年,引起1200余家中国鞋企的强烈不满。2007年1月,奥康、泰马、金履、新生港元等中国鞋企向欧盟法院起诉,要求对裁定进行司法审查(其他上千家鞋企放弃努力)。

    遗憾的是,中国鞋企的起诉没有达到预期目的。2008年10月,这个反倾销裁定进入期满复审阶段。2009年12月,欧委会以14票支持,13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决定延长这个裁定的效力15个月,对华鞋以同样的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今年2月4日,中国起诉欧盟,言辞慷慨激昂:欧盟2006年的裁决和2009年的期满复审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几乎所有的核心条款(含实质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具体包括:

    1、根据欧盟反倾销规则,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针对整个国家,不针对具体的供应商,除非这些供应商证明它完全符合欧盟规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中国认为欧盟的做法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要求对具体供应商分别确定反倾销税率的规定;同时,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征税方法是歧视性的,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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