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在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召开的用户订货会上,董事长钱仁龙郑重宣布:历经四年多的“九鹿·王”商标被争议一案终于以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胜诉而告终。一场跨越4年之久的商标争议案尘埃落定,这意味着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所合法拥有的“九鹿·王”文字组合商标在历尽艰险后最终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2002年3月7日,九鹿王将“九鹿·王”文字组合商标(以下称九鹿王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并于2007年4月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而内蒙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以“鹿王”与“九鹿·王”两个商标近似为由,于2005年6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提出申请,申请撤销“九鹿·王”商标。商评委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引证商标存在某种关系或为系列商标,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将“九鹿·王”商标裁定撤销。紧接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九鹿王公司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9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同时撤消国家商评委的裁定和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北京高院认为,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中,标识近似与商标近似是不同的,标识近似仅指两商标图样本身相近,而商标近似不仅包括商标标识的近似,还包括因两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由于双方对各自商标的使用,使得两商标各自均有一定知名度,且引证商标主要使用在羊绒衫等商品上,而争议商标主要使用在男装、裤子商品上,两者在商品、消费群体、销售渠道上有一定差别,相关公众可以将两者区分开,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江苏九鹿王所合法拥有的“九鹿·王”商标,终于得到了应有的保护。(孟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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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出台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意见根据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党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三保”政策而制订,成为九鹿王公司品牌保护的坚强保障:“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