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销售的鞋上使用了相似的商标,世界著名服装和配饰品牌COACH(科奇)公司将福建“七匹狼”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200万元。26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七匹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奇公司20万元。
争议1:装潢图案还是商标?
原告科奇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闻名全球的服装和配饰品牌“COACH”的权利人,并注册了其图形商标。从2009年9月起,七匹狼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鞋上使用科奇公司的商标,侵权商品在国内多个城市的专卖店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七匹狼公司答辩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是作为装潢使用,主要作用不是用来区分商品来源,不属于标识性的使用。其商品上使用的图案是多个英文字母C的任意组合,排列无序,与原告注册商标不近似。此外,他们的商品是在专卖店销售,而专卖店在店面显著位置标注了“七匹狼”商标,在商品上使用的也是“七匹狼”商标,不会产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
争议2:多个C与双C是否近似?
法院观察发现,在被控侵权商品的鞋里、鞋底外侧上带有“七匹狼”商标。鞋面中间部分为皮质,鞋面两侧是布料,布料图案为带有多个英文字母“C”的图案。法院认为,虽然七匹狼公司强调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是任意排列的多个英文字母“C”,但是经观察,这些“C”字母的组合组成了与原告科奇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在被控侵权商品上带有“七匹狼”商标,但是,鉴于科奇公司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影响力,相关公众在购买被控侵权商品时,会误认为科奇公司与七匹狼公司存在经营上的关联,足以造成混淆。七匹狼公司未经原告科奇公司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鞋上使用的标识与科奇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科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