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供货商将刚购得的8800元服装代办托运,不料托运公司在途中将货弄丢了,托运公司却只愿意偿10倍运费。12月8日,工商部门认定托运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
2日,江西省抚州市个体经营者周小兰向硚口工商部门投诉:前几天,她从汉正街中心商城二楼B区102-2号经营者李道林处购得8800元服装,后由李代办托运货物到抚州。但后来托运公司将货物弄丢。
据了解,托运货物的为“畅通物流快件托运公司”,托运费为105元。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丢失货物,但托运人没有采用保价运输,货物价值无法计算,只是普通托运,最高只能赔偿1050元。
对此,李道林称,交付托运时,托运公司并未向其说明格式条款。工商部门认为,托运格式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相应条款也有霸王条款之嫌。
经协调,托运公司最终同意按货物价值赔偿4000元,李道林也主动给予周小兰补偿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