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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等发文扩大边贸人民币结算退(免)税试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30  浏览次数:2124030296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印发《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印发《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

    《通知》规定,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外贸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通知》明确了进行试点的满洲里、丹东、绥芬河、凭祥、瑞丽、樟木、红其拉甫等85个陆地指定口岸,同时规定,接壤毗邻国家是指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与不丹。

    《通知》还规定,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出口规定的准予退税的货物,除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外,还应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或免抵退税手续。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匹配。对边境省份出口企业不能提供规定凭证的上述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其他事项按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时间为准。

    此前,2003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以人民币结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决定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退(免)税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进行试点。试点工作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4年1月1日-2004年9月30曰,执行70%退税率,第二阶段为2004年10月1日至今,执行l00%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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