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嘴向右张开的是法国鳄鱼,鱼嘴向左张开的是新加坡鳄鱼”,对于在中国服装市场上出现的两条鳄鱼,国内的消费者往往依靠这个经验进行区分。
其实,两家鳄鱼公司为了争夺“鳄鱼”商标的使用,积怨已长达10年之久。1998年11月,新加坡鳄鱼在眼镜等商品上提出“CARTELO及图”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法国鳄鱼提出异议。原来,法国鳄鱼早在1984年便开始在眼镜等4类商品上提出“LACOSTE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此后,4个商标又获得领土延伸保护,专用权期限为20年。收到法国鳄鱼的异议后,商标局于2003年8月做出裁定,新加坡鳄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新加坡鳄鱼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8年7月23日做出裁定,认为两家鳄鱼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核准了新加坡鳄鱼的注册申请。
法国鳄鱼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他们认为两家鳄鱼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法国鳄鱼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新加坡鳄鱼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
两条鳄鱼的恩怨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60年代,法国鳄鱼准备进军日本,却发现鳄鱼商标已被新加坡人注册。经过法律程序,双方认同“两鳄鱼方向不同,不致混淆”,许可对方自由发展。1983年,双方签订了协议,规定在亚洲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文莱、中国台湾等地双方品牌共存,但双方在协议中并没有明文提及中国内地。据悉,围绕鳄鱼商标的争议涉及多起案件,目前已有5起案件开庭审理。
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