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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新加坡“鳄鱼”再争商标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1-05  浏览次数:1561784291
    核心提示:昨日,又一轮鳄鱼商标之争在北京市一中院拉开战幕,拥有法国鳄鱼商标的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有关眼镜类商品商标异议复审裁定。“鱼嘴向右张开的是法国鳄鱼,鱼嘴向左张开的是新加坡鳄鱼”,对于在中国服装市场上出现的两条鳄鱼,国内的消费者往往依靠这个经验进行区分。
    昨日,又一轮鳄鱼商标之争在北京市一中院拉开战幕,拥有法国鳄鱼商标的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有关眼镜类商品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鱼嘴向右张开的是法国鳄鱼,鱼嘴向左张开的是新加坡鳄鱼”,对于在中国服装市场上出现的两条鳄鱼,国内的消费者往往依靠这个经验进行区分。

    其实,两家鳄鱼公司为了争夺“鳄鱼”商标的使用,积怨已长达10年之久。1998年11月,新加坡鳄鱼在眼镜等商品上提出“CARTELO及图”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法国鳄鱼提出异议。原来,法国鳄鱼早在1984年便开始在眼镜等4类商品上提出“LACOSTE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此后,4个商标又获得领土延伸保护,专用权期限为20年。收到法国鳄鱼的异议后,商标局于2003年8月做出裁定,新加坡鳄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新加坡鳄鱼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8年7月23日做出裁定,认为两家鳄鱼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核准了新加坡鳄鱼的注册申请。

    法国鳄鱼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他们认为两家鳄鱼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法国鳄鱼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新加坡鳄鱼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

    两条鳄鱼的恩怨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60年代,法国鳄鱼准备进军日本,却发现鳄鱼商标已被新加坡人注册。经过法律程序,双方认同“两鳄鱼方向不同,不致混淆”,许可对方自由发展。1983年,双方签订了协议,规定在亚洲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文莱、中国台湾等地双方品牌共存,但双方在协议中并没有明文提及中国内地。据悉,围绕鳄鱼商标的争议涉及多起案件,目前已有5起案件开庭审理。

    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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