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术语及定义、建设及经营环境、经营管理、从业人员、招商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0001.1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第一部分中的通用符号部分)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SB/T10397-2005 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 textile clothing wholesale market
指以经营针纺织品服装为主要交易对象的、集聚的针纺织品及服装商品占该市场经营商品的80%以上的交易市场。
3.2
市场投资建设者
由政府、发展商或投资商构成。市场建设者对所投资建设的市场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
3.3
专业市场管理机构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a wholesale market
指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运营管理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或市场发展管理局等机构,其成员由市场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投资建设、招商计划及招商、布局规划、消防管理、治安管理、销售信息管理、售后服务规范等。
3.4
专业市场从业人员
指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市场内的交易商及相关服务人员。
3.5
交易商 trader
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包括:生产企业的销售商、批发商、代理商、网上交易商、批发和零售兼营者以及采购进货的零售商和个体工商户等。
3.6
店面 shop(铺面或摊位Booth/Stall)
市场中同一种类商品交易活动场所的最小单位。
根据市场交易商品类别划分的若干个经营区,同一类别商品经营区内交易活动场所的最小单位为店面(铺面或摊位),由交易商租赁使用、直接经营或拥有,是交易商独立从事交易活动的场所。
3.7
招商制 leasehold system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为集聚交易商并能开展市场统一的经营管理而采取的招商形式之一。具体做法:由市场投资建设者以合同方式,将一定的经营面积(也称店面、店铺或摊位),以招标租赁形式招进交易商。市场投资建设者或其委托的专业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招商管理和市场运营,交易商依据市场管理章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3.8
产权制 property system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为集聚交易商并收回部分建设投资而采取的招商形式之一。具体做法:由市场投资建设者以合同方式,将一定经营面积的店面(或店铺、摊位),出售给交易商,交易商直接经营或拥有产权,其经营者纳入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
4 建设环境要求
4.1选址要求
4.1.1 市场选址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将欲建市场纳入本区域市场建设规划中。
4.1.2 市场选址应在交通方便,辐射范围广,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地方。
4.1.3 市场主体建筑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的范围。
4.1.4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主体建筑应符合《JGJ 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4.2 场内环境要求
4.2.1 场内布局规划应合理,要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
4.2.2 场内应按当地绿化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绿化,创建美好的人文环境。
4.2.3 场内各种标识应齐全、正确、明示,标识应符合《GB 10001.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规定。
4.2.4 应设置与市场交易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并设置机动车单行线。货运、装卸停车场与交易商、顾客乘用车停车场应分别设置。停车场的主要通道应宽敞,场内地面应承重、平整、耐磨、防滑。
4.2.5 场内应清洁、卫生,不得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4.2.6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减少或禁止使用不可回收的朔料包装袋。
5 经营环境要求
5.1 卖场环境要求
5.1.1 卖场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
5.1.2 卖场应设有主通道,应明示安全出口,保证通行顺畅和疏散迅速,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 48》中3.2.8的规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5.1.3 卖场空间应宽敞明亮、通风、空气清新、无异味。
5.1.4 卖场内应设相应的休息场所和设施。
5.2设备设施要求
5.2.1 卖场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排水、防尘、广播通讯、公告等设施。
5.2.2 多层卖场应设有人行自动扶梯、垂直升降电梯、要设置货用专用电梯。
5.2.3 卖场应设有中央空调或其它空调设施。
5.2.4 卖场应设置与卖场面积、条件相匹配的卫生间。卫生间应有无障碍设施。卫生间的卫生应符合《GB/T 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5.2.5 应设置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垃圾应及时清理。
5.2.6 应设置销售必须的仓储设施,以确保正常交易。
5.2.7 应按商品大类布局经营区域,并按商品类别配置商品陈列设施。
5.2.8 消防设施应符合本标准6.3的规定。
5.2.9 卖场的出入口应配置无障碍设施。
6 消防治安要求
6.1 消防安全要求
6.1.1 市场建筑应符合《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6.1.2 应设有消防通道,通道宽度不得少于2.4米。要明示规范的消防标志,并符合《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6.1.3 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装置应急照明设施等。
6.1.4 应成立专职的消防组织,明确市场防灾防事故第一责任人,并分别制定有火灾应急预案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保持随时启动和安全有效运转。
6.1.5 任何人不得在卖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6.1.6 应配备专职电工、定期检查电路、用电设施和用电安全。
6.1.7 多层建筑的卖场物品堆放应符合承重及堆放高度要求。
6.1.8 市场内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理以及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技能训练。
6.2治安要求
6.2.1 市场要有应对各种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6.2.2 市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安防范规章制度。
6.2.3 场内应设有治安值班室。
6.2.4 保安人员要经过岗位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6.2.5 保安人员要熟知处理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各种预案和方法。
6.2.6 市场应配备防盗监控实施,实行24小时监控。
6.2.7 市场应建立健全保安防范组织。
6.2.8 有完善的顾客物品存放保管设施。
7 招商管理要求
7.1 资质审查
7.1.1 专业市场管理机构与交易商签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后,交易商应提供下列有效资质证明: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 税务部门批准核发的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c)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人员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d) 依法建立合同台帐和档案。
7.1.2 以上资质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场经营。
7.2 招商管理
7.2.1 提倡市场建设者成立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对市场运行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7.2.2 已开业运营的市场,应建立持续性的招商工作制度,以确保市场经营实行定期的交易商淘汰制,不断引进新客户,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7.2.3 招商指导思想应与市场建设宗旨、方针一致,制定公开、公正、系统、完整的招商计划,采取招标租赁等现代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法,为市场的正常运转和繁荣打好基础。
7.2.4 招商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招商广告和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
7.2.5要公开招商政策,让经销商共享公平、公正的市场资源,处理好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纺织服装专业市场资源在市场调节下的自主运行。
7.2.6要严格遵守招商法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商业房地产销售中的有关法律依据和相关政策,有计划地开展招商活动,向进入市场交易者提供市场建设有关的各类批件和资料等。
7.2.7 要建立招商档案,明确招商档案类别的划分和管理规范,建立短、中、长期和永久性招商档案管理体系。
7.2.8要对招商人员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培训,通过严格的招商管理,提高市场经营者、市场管理者的素质,用现代市场营运管理技术,提升市场交易方式,实现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更新换代。
8 经营管理要求
8.1 商品质量管理
8.1.1 应制定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商品质量审核准入制度。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商品质量审核应包括下列要求:
a) 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
b)进场交易的商品应有商品合格证和按规定要求提供使用说明书;
c) 进场交易的商品标识应规范,要明示商品产地和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名称;
d) 进场交易的商品应有质量监督审核部门的相关报告;
e) 实行强制性认证的进场交易商品应有强制性认证证书;
f)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进场交易的商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g) 进场交易的进口商品应有报关单和商检报告;
h) 进场交易的代理或授权交易的商品,应有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授权书。
8.1.2 场内交易或售出的商品应有产品出厂的质量保证单。
8.1.3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应设立专职的商品质量管理部门及质量检测中心,配备专业、专职检测人员,对商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应对采样记录、检测报告、客户档案进行登记。
8.1.4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应设立纺织服装产品研发、设计及趋势发布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纺织服装及面料功能性进行开发,研究流行趋势,建立推广品牌,并适时将上述结果予以发布。
8.2 价格管理
8.2.1 进入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交易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1) 所有进场交易的商品应明码标价,标签应使用物价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标签或经其批准的标签;
(2) 所有进场交易的商品标签应标明商品价格、名称、规格、产地、等级等内容;
(3) 特价交易商品应标明其价格理由;
(4) 所有售出商品应开具销售凭据或发票。
8.3 经营秩序管理
应设置经营管理督导员,专门负责对市场经营秩序和交易商进行督导管理。
8.3.1 监督指导所有进场交易的交易商应持证持照经营,佩带胸卡。
8.3.2 监督指导所有进场交易的交易商应建立交易商档案,并对交易商的资质、业绩、信誉及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指导。
8.3.3 对分区经营的店面(或店铺、摊位),应进行经常性的督查管理,及时了解交易商在日常交易中的需求或变化,以确保有序经营。
8.3.4 经常性地督查交易商是否做到了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8.3.5 市场应建立对违规交易商的处理或清退制度。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有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的交易商进行制度规定的处罚。
8.4 交易管理
8.4.1 监督指导交易商建立健全台账制度。
8.4.2 鼓励交易商进行电子结算。
8.4.3 鼓励开展网络电子交易。
8.4.4 应运用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加强各种交易数据管理。
8.4.5市场应设置信息台或电子屏幕,公示市场交易信息、商品信息、价格信息、即时新闻、天气预报、重大活动公告以及市场各项承诺及服务措施等。
8.5 服务管理
8.5.1 市场入口处应设置服务台和区域分布导图,并设有专职人员为顾客提供导购服务。新建市场应设置电子屏区域分布导图设施,以方便顾客。
8.5.2 商品售出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处理。
8.5.3应设置投诉办公室,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对不悔改者按市场规定进行处理。
8.5.4应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进场交易的顾客和交易商进行经常性的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市场服务的意见,记录在案,制定解决办法并改进。
8.5.5 应兑现对进场交易者的各项服务承诺。
8.5.6 应设置有对残疾人服务的人员和用具等。
8.5.7 应对货运物流或配送服务实行统一管理。
8.5.8应编制有《市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工作流程、各部门管理制度、建设环境管理、经营环境管理、消防治安管理、招商管理、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市场信用管理等。
9 从业人员管理
9.1从业人员要求
9.1.1 市场应配备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检修、物流配送、装卸搬运、消防安全管理、治安管理、顾客投诉处理、销售服务等方面的从业人员。市场不同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本市场有效上岗证件上岗。
9.1.2 进场工作的专业市场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场内从事指定工作以外的各种交易活动。
9.1.3 进场交易的交易商等不得在场内从事注册交易内容以外的违法交易活动。
9.2 从业人员培训
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培训上岗制度,不定期地对不同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存档培训和考核的情况。市场所有从业人员应接受所在市场开展经营安全、交易活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10 市场信用管理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应做到诚信经营,建设并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10.1 应对商品质量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标准要求准入商品,禁止假冒伪劣商品入场,禁止短尺少寸、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行为,及时处理顾客对质量问题的投诉。
10.2 应督促交易商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不偷逃税款。
10.3 应严格执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监督场内经营商品无仿冒、无侵权投诉记录。
10.4 应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防止商业贿赂、行业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0.5 市场应在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监督等部门无违法记录,在金融、保险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行业标准《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该任务来源于《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办建[2006]76号)的批复项目,项目为《招商制纺织服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由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负责起草工作,国家标准委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对本标准项目进行管理和指导。
二、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原则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为完善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体系,加强行业规范与指导,提升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服务功能,强化市场竞争能力,引导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本标准制订的原则是立足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实际情况,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推动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完善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标准化体系建设。
三、 标准起草过程简述
根据2006年2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6年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建字[2006]12号)要求,并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办建[2006]76号)的批复项目,我协会于2006年6月成立了标准起草组,负责《招商制纺织服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的起草工作。2006年11月,我协会组织国内知名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代表参加了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研讨会”,随后完成了初稿的撰写工作。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起草组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濮院、盛泽、湖塘、天津、苏州、义乌等6个省市城区的纺织服装专业市场,掌握了各地专业市场的具体情况资料,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
2007年10月起草组修改完成了标准草稿,并召集相关领域的研究学者、院校专家、专业市场的管理者,召开了标准制定会议,逐条对标准进行了讨论。完成修改后,为使本标准内容更具可操作性,起草组又扩大范围向沈阳五爱市场、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太原新东城服装市场、济南泺口之江商城、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武汉汉正街市场、杭州四季青服装批发市场、天津轻纺万象城、成都荷花池市场、浙江中国轻纺城、长春黑水路服装市场、哈尔滨哈西服装城、郑州市银基商贸城、湖南株洲服装城、广州白马服装市场、广东虎门富民时装城、山东即墨服装市场、江苏常熟招商城、福建石狮服装名城、北京百荣世贸商城等全国主要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书面征求了意见,并于2007年11月完成对草稿的第三次修改,于2007年12月完成送审稿。
2008年4月,商务部将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制度处、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就送审稿提出的意见反馈给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协会随即组织起草组进行认真研讨,形成《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标准(修改稿)》,于2008年7月再次报送商务部。
四、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1、本标准从建设环境要求、经营环境要求、消防治安要求、招商管理、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市场信用管理等七个方面对纺织服装专业市场进行了要求,内容从硬件到软件,不仅有要求,还有必要的制度保障。
2、建设环境部分从选址、场内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内容涵盖了建设环境的方方面面。
3、经营环境部分分为卖场环境与设备设施两部分,分别对卖场地面、卖场空间、卖场通道、卖场设备设施、卫生间、垃圾收集和分类、仓储设施、无障碍设施、商品陈列设施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内容全面。
4、消防治安部分分为消防安全与治安要求两部分,分别对卖场的消防通道、急疏散通道、消防组织,电工、卖场物品堆放、消防治安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监控设施、治安防范规章制度、治安值班室、处理突发安全事故预案、顾客物品存放保管设施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保障了专业市场的消防与治安安全。
5、招商管理部分分为资质审查与招商管理两部分,分别对交易商入场资质审查、建立建全招商工作制度与专业市场管理机构、规范招商活动、公开招商政策、严格遵守招商法律规定、建立招商档案、对招商人员进行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既有一定的高度,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6、经营管理部分分别从商品质量管理、价格管理、经营秩序、交易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对专业市场经营者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管理水平,逐步规范管理方法。
7、从业人员管理部分分为从业人员要求与从业人员培训两方面,分别从持证上岗、培训上岗及交易的合法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保证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及可靠性。
8、市场信用管理部分分别对禁止假冒伪劣商品入场、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不偷逃税款、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防止商业贿赂、行业垄断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有利于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做好诚信经营,建设并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五、 意见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制度处、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学者的鼎立支持,专家总体上给予一致肯定,认为本标准是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开创性工作,对统一、规范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纺织服装流通领域的规范化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专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有改“市场建设者”为“市场投资建设者”;明确“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定义;增加休息场所、设施,以及应对各种安全事故的处理预案等。(详见《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标准》修订意见汇总处理表)。经过讨论,专家认为多数修改意见符合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发展方向,予以采纳。修改后的具体内容见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