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一个在英国格洛斯特经营磨坊生意的商人,被告在同一地区经营运输业务。一天,磨坊的蒸汽机上的关键部件曲轴突然断裂,磨坊不得不停止工作。因此,必须把那根断裂的曲轴送到位于格林威治的蒸汽机制造厂商那里换回一个新的曲轴。被告告诉原告的雇员,如果能在某一天中午12点钟以前把曲轴送来,那么第二天就可以送到格林威治。第二天中午12点以前,原告将曲轴交付给被告,并支付了2英镑4先令的运费,由于被告的疏忽,原告收到的新曲轴晚了几天,该磨坊的工作因此被耽搁了几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这几天工作可带来的利润。
法院判决承运人(被告)对延迟交货期间的利润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签约,原告将向被告购买存在于某种不动产之上的绝对所有权权益和租赁持有权益以及在该不动产上建造的疗养院。买方将25000美元交给中间人,因该协议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卖方不能把该财产在市场上出售;如果不能贯彻本协议,卖方将扣留该25000美元,作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后来,买方(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扣留了该25000美元。原告起诉,要求返还。
法院判决,该协议第三十一条并不是一个有效的违约金条款,而是一个非法的惩罚和没收条款。被告应将扣除实际损失后的余额奉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