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中国服装加盟网fzjm.cn手机版 二维码
  • 中国服装加盟网

    广告服务

    免费发布

    首页 女装 男装 休闲 运动 童装 内衣 户外 皮具 孕妇装 配饰 箱包 亲子装 外贸 商务
    服装企业我要加盟品牌招商服装品牌服装商机服装资讯时尚观察服装展会服装市场服装商学院服装图库城市分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装贸易 » 国际商法 » 正文

    国际商法中的经典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29  浏览次数:1862311118
    核心提示:一家美国给哦纳斯在某地的子公司与一家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纺织品购销合同。该合同是在新加坡洽谈并签订的,要求中国公司将纺织品从中国运往美国母公司。
       一家美国给哦纳斯在某地的子公司与一家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纺织品购销合同。该合同是在新加坡洽谈并签订的,要求中国公司将纺织品从中国运往美国母公司。因卖方中国公司延期交货,买方依合同规定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没有约定解决合同纠纷应使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问:对此,美国法院应如何处理?
     
      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可能产生的诉讼行为所适用的法律做约定,所以,在买房向美国法院起诉时,倘若中国法院应诉,且根据法院地法此时买卖双方可以就适用的法律做出补充约定,那么双方可以再行约定。或者直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卖方所在地、买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等中选择一处为最密切联系地,并适用当地尸体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公约》并非强制适用,而采用自愿适用原则,适用当事人之前为选择此规则,则不能适用。
     
    关键词: 国际商法 案例
     
    [ 服装贸易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留言
    提交留言

     
    推荐图文
    推荐服装贸易
    点击排行
    最新服装资讯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Copyright©2003-2017中国服装加盟网www.fzjm.cn版权所有
    北京服装加盟天津服装加盟上海服装加盟重庆服装加盟河北服装加盟山西服装加盟辽宁服装加盟吉林服装加盟黑龙江服装加盟江苏服装加盟
    浙江服装加盟安徽服装加盟福建服装加盟江西服装加盟山东服装加盟河南服装加盟湖北服装加盟湖南服装加盟广东服装加盟海南服装加盟
    四川服装加盟贵州服装加盟云南服装加盟陕西服装加盟甘肃服装加盟青海服装加盟内蒙古服装加盟广西服装加盟西藏服装加盟
    宁夏服装加盟新疆服装加盟香港服装加盟澳门服装加盟台湾服装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