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中国服装加盟网fzjm.cn手机版 二维码
  • 中国服装加盟网

    广告服务

    免费发布

    首页 女装 男装 休闲 运动 童装 内衣 户外 皮具 孕妇装 配饰 箱包 亲子装 外贸 商务
    服装企业我要加盟品牌招商服装品牌服装商机服装资讯时尚观察服装展会服装市场服装商学院服装图库城市分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装贸易 » 国际商法 » 正文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03  浏览次数:1481651909
    核心提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  案情:  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钢材500吨。合同规定,1994年1月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
     
      案情:
     
      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钢材500吨。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答案要点:
     
      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解析: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 服装贸易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留言
    提交留言

     
    推荐图文
    推荐服装贸易
    点击排行
    最新服装资讯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Copyright©2003-2017中国服装加盟网www.fzjm.cn版权所有
    北京服装加盟天津服装加盟上海服装加盟重庆服装加盟河北服装加盟山西服装加盟辽宁服装加盟吉林服装加盟黑龙江服装加盟江苏服装加盟
    浙江服装加盟安徽服装加盟福建服装加盟江西服装加盟山东服装加盟河南服装加盟湖北服装加盟湖南服装加盟广东服装加盟海南服装加盟
    四川服装加盟贵州服装加盟云南服装加盟陕西服装加盟甘肃服装加盟青海服装加盟内蒙古服装加盟广西服装加盟西藏服装加盟
    宁夏服装加盟新疆服装加盟香港服装加盟澳门服装加盟台湾服装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