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这种合同通常是在买卖合同之后签订的,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一种手段。提单是最古老的运输单证,其内容涵盖了运输合同双方的情况、货物及其它的运输条款,不仅被当作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还被当作货物的收据。
不仅如此,提单作为最古老的商业单证,早已被法律和商业惯例确认为物权凭证,这意味着它们能够代表货物并使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使得卖方能够通过出卖单证来出售在途货物。物权凭证能确保买方能够在船到目的港时获得货物的交付。
另一方面,物权凭证使得卖方在支付货款之前可以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由于货款的支付通常是根据单证进行的,在跟单信用证条件下,银行也接受将卖方作为受益人而支付其货款以换取物权凭证作为担保。我国海商法界对“物权凭证”这一概念曾展开过深入和充分的研究和讨论。但笔者认为,到目前为止,这一概念仍然充满疑惑和不确定。本文将从物权凭证的涵义及本质特征,提单的权利属性,提单与票据的区别,记名提单以及其他运输单证与物权凭证的联系与区别等几个方面来探讨物权凭证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