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对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的记载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都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5)托运人名称;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当然,缺少上述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单据所规定的内容与上述规则基本相同,只是公约中还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2)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