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性在其记载事项中应有规走。
作为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具有流通性,可以像提单那样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扮演重要角色。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此外,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对于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的情况,如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作为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则没有流通性。多式联运经营人凭单据上记载的收货人而向其交货。按照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同时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对于多式联运单据的可转让性,我国的《国际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也有规定。根据该规则,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单据:不得转让;
(2)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