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95多式联运提单
195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95)是由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的单证委员会于1995年5月正式命名的单证名称。由于不同国家和船公司对该提单的认识不同,至今仍有相当部分的人将多式联运提单理解为集装箱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但业已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一次将两者不同以条款规定为:多式联运是指全程运输至少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完成货物运输,而联运则使用同一种运输工具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无疑,多式联运可满足集装箱综合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而联运则不能满足这一要求,195多式联运提单的制订不仅再次强调了货物全程运输应使用的运输工具,更为重要的是统一并明确了集装箱多式联运下所允许使用的提单的概念。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制订并通过以后,考虑到该公约得到有关国家的批准并生效的速度较慢,为确保该公约生效前国际多式联运能有效地进行,有关国际组织决定制定一个临时性的规则,这就是由联合国贸发会(UNCTAD)会同国际商会(ICC)等有关国际商业组织制定的《UNCTAD/ICC多式联运单据统一规则》,井同意替代现行的《ICC联运单证统一规则》。波罗的海航运公会在制订195多式联运提单时,正是全面、公正地融合了业已通过的多式联运公约及UNCTAD/ICC规则的内容,充分照顾到多式联运下各当事人的利益,本着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特点,制订出为各方能普遍接受的,且又能实际应用的单证。
从提单正面内容看,195多式联运提单与现行的一般联运提单并无多大区别,主要区别在于,该多式联运提单通常注明为可转让(Negoitable)或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不过,从两者内涵分析,在有些方面却有着截然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195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网状责任制:如前所述,现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单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及统一责任制。195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的是网状责任制,这与多式联运公约所采用的责任制形式不同。不过,目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下使用较多的是网状责任制,这是因为单一责任制明显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在当今航运市场已不受货主欢迎,属于一种淘汰责任制形式;而统一责任制对承运人责任过重,有时承运人无法承担,也不利于航运市场的发展。因此,195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网状责任制能为运输各方所接受。
(2)195多式联运提单签发人:195多式联运提单签发人的规定是为满足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500(UCP-ICC500)的有关规定。跟单信用证500第26条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正面应明显地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他所授权的人才能有资格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因此,’95多式联运提单对其签发人规定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他所指定的代理人;船长或其指定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