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 船公司 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问题
1、请阅读《2000年通则》所有贸易术语下的B5条款和引言的第8条,回答: (1) 货物特定化和风险转移的关系
(2) 为什么说对贸易术语来说,货物特定化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2、结合上述案例,讲讲根据你的理解,什么是货物的特定化。
最佳答案
1、仲裁机构裁决如下:本案中买方订购的2000吨小麦是与另外3000吨混装的,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分属不同买家的货物进行特定化。这导致卖方后来声称的买方的2000吨小麦全损的理由缺乏支持。根据货物在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的法律规定,本仲裁庭认为该2000吨小麦的风险没有发生转移,卖方应该为此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1)、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前提。按照法律规定,货物在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2(2)、这一点我不敢苟同。我觉得货物特定化在任何贸易条件下都很重要,如本案事例。 四、货物的特定化就是指通过订立合同,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提交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的表明货物已归于有关合同项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