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英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福州订立了买卖200台彩色打印机的合同,每台CIF福州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伦敦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伦敦的一家英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英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伦敦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福州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要点:
(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解析:
参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另外,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