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营业地位于美国纽约州的A公司与营业地位干墨西哥的B公司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于1999年7月之前向B公司交付5吨钢材,B公司则于合同生效后的5年内,分批向A公司支付4亿美元的货款。后因货款支付问题,A公司于美国某联邦法院对B公司提起诉讼。由于该合同未就法律适用作任何约定,因此A公司主张适用纽约州的法律,而B公司则认为, 由于美国与墨西哥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故该合同应适用该公约。
问题:
1.在合同未规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况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否适用于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否适用A公司与B设备买卖合同?
答案及解析:
详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