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东北地区某 外贸 公司于2002年9月按照 DAF 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订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为当年12月底之前。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之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是在2003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已 商检 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赔偿。 请问,在本案中卖方有无违约情况?理由是什么?
答案:
卖方违约。 DAF 是边境交货,交货时间和风险划分以边境货交进口商为准。本案例应该以货物到达满洲里的时间和到达满洲里时状况为准。因此,卖方迟交货,同时数量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