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
1、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的类型
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分析,首先必须确定责任制(Liability Regime),即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经营人所负的责任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统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bility System)
统一责任制(又称同一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也就是说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即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责任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发生在海运段,还是发生在内陆运输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按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但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法避免的或确实证明是货主的故意行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经营人则可免责。
统一责任制是一种科学、合理、手续简化的责任制度。但这种责任制对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较重,因此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采用还不够广泛。
(2)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网状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也就是由经营人对集装箱的全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的赔偿,则根据各运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处理,铁路区段按《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处理,公路区段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处理,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处理。在不适用上述国际法时,则按相应的国内法规定处理。同时,赔偿限额也是按各区段的国际法或国内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对不明区段的货物隐蔽损失,或作为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处理,或按双方约定的原则处理。
网状责任制是介于全程运输负责制和分段运输负责制这两种负责制之间的一种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任制。也就是该责任制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区段运输形式下的分段负责制相同。
目前,国际上大多采用的就是网状责任制。我国自“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项目以来发展建立的多式联运责任制采用的也是网状责任制。
我国发展和采用网状责任制有以下有利之处:
(1)与国际商会1975年修订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有关精神相一致,也与大多数航运发达国家采用的责任形式相同;
(2)我国各运输区段如海上、公路、铁路等均有成熟的运输管理法规可以遵循,采用网状责任制,各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规可保持不变;
(3)相对于统一责任制而言,网状责任制减轻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风险责任,对保护刚刚起步的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积极性,保证我国多式联运业务顺利、健康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从国际多式联运发展来考虑,网状责任制并不理想,易在责任轻重、赔偿限额高低等方面产生分歧。因此,随着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统一责任制应更为符合多式联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