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问题
案情:
买卖双方于1993年5月5日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卖方必须于1993年6月份一次性交付货物,买方必须于1993年5月15日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签约后,卖方于5月10日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得迟于1993年6月30日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7月15日或以前到开证行要求付款。6月中旬,该类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卖方于6月16日函请买方提价10%,并称如果买方在7日内不作出同意提价的通知,合同即告解除。但随即,市场突然恶化,货价猛跌,卖方于6月25日装船完毕,于7月2日将全套单据寄往开证行要求付款。而买方则拒绝付款赎单,并声称:由于它在接到卖方的提价通知后一直未作出接受提价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已经解除。
问题:
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答案要点:
对一项有效的合同加以修改,必须由合同双方同意,因此相当于在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新的合同。由于买方对卖方的提价要求未作出积极的反应,沉默和不行为不表示接受,所以,就合同的修改,双方未形成合意。
解析:
在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合同一方是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虽然卖方在向买方发出通知时表明,如果买方在特定期限内不作出同意提价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解除,但这既不是法定解除条件,又不是约定解除条件,所以,买方没有对提价要求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