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盘,B公司复电,接收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两周后,A公司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接到本国商检机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书。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书的条款,遭到B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书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而无义务提供产地证书,B公司则坚持A公司有此义务。
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无提供产地证书的义务?
答案要点:
B公司要求卖方提供产地证书属于对要约的非实质性添加,卖方没有在合理期间内对此添加提出反对意见。因此,提供产地证书就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A公司有义务提供产地证书。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或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