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0日,我国福灵医药进出口公司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CBA药品进口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某种药物400箱,每箱2 000美元CIF厦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12月装运。合同还以"不可抗力''为题规定了如下内容:"无论卖方或买方,如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被乱、骚动、严重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无法预见和不能克服的因素"11月2日,A公司接到国家卫生部门和外经贸主管机关的联合紧急通知,称"近半年来已有多个国家回CBA药无可能具有精神调理作用而禁止其进口……,我国已开始对该种药物的效用重新进行验定……,在接到新的通知之前,暂时停A该类药的进口"。随即,A公司向B公司发去传真,要求取消合同;而B公司则以已向制药厂下达订单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其有关损失。
问题:
1.我国政府禁止该类药物进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A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与B公司的合同而不承担赔偿责?
答案要点:
1. 我国政府可依据对外贸易法的上述规定,禁止该类药物的进口。
2. A公司无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国家可以禁止其进口或出口: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保护人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出口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出口的。
2. 不可抗力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合同中所约定的地震、海啸),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合同中所约定的叛乱、罢工),但必须是无法预见且不可克服的。作为专门从事药品进出口业务的A公司应该预见到我国政府可能会禁止该类药品的进口。